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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司法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呀怎么办

删除司法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呀怎么办

  1.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
  2. 案子多年未执行,删除司法突然在最高法院网删除老赖及案件信息,案件这是意思意味着案件执行完了吗?
  3. 法院的执行局程序终结是什么意思?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

你好,关于你的删除司法问题,结合自己的案件经验,说一下我的意思看法,

第一、删除司法作为法院来说,案件是意思没有权利要求的,目前我们运用的删除司法是,特色的案件“控辩试”的审判模式,控方和辩方平等发表意见观点,意思法官居中裁判。删除司法所以,案件法院只作为审判的意思角色进行司法活动,不会要求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只能以双方现有的材料和控辩意见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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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二款“(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因此,题主应该说的是这一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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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的规定,“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当检察院发现提起的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检察院有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因此,你说的问题应该在一审阶段,检察院发现材料需要补充侦查,法院做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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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

依我之见: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无权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的”。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只要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己经排除,指控的罪名成立的,依法应当公开宣判确认被告人构成XX罪,并定罪量刑;如果该公诉案件经法庭审理,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后,该公诉案件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指控的罪名存疑,该怎么办呢?

二,上述如同提问者所述“一审证据不足”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而人民法院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变更丶不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宣判该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证据不足,检察院会要求补充侦查的,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同意的,决定延期。法院居中裁判,并不是公诉人,不告不理,没有退回检察院的权利和义务。

除非庭前审查的时候,程序不对,法院驳回起诉,才能退回。

这个情况基本不会发生,案子到了法院,基本就是几种情况,罪与非罪,罪轻跟罪重。无罪的概率极低,案子在公安阶段叫侦查阶段,到检查院叫起诉阶段,到法院叫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判决后,到二审法院有个发回重审的说法,所以案子到检查院时有个退查的说法,也就是退回到公安哪里补充侦查,但是退回的次数不超过两次,但是如果法院发回重审,只是到了二审阶段,一审的阶段没有这个说法,一审时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只会判无罪,没有发回检查院的说法,那么因为证据不足法院判无罪后,检查院可以抗诉,可以补充起诉证据或者变更起诉罪名

案子多年未执行,突然在最高法院网删除老赖及案件信息,这是意味着案件执行完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被加入老赖名单不会一直长期登记在案,如果执行案件被终结会被终止,但是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

对付老赖,唯一办法就是入刑!!!老赖认为:我是欠钱了我不出远门,出门我不坐飞机高铁,可以坐私家车,普通火车,客车。我没有车没有房,我用别人的手机银行卡,微信号等等,你法院奈何我吗?所以凡是上诉以后还没有还钱意识的都是典型的老赖!建议允许发布通缉令抓捕入刑坐牢!一般情况的老赖可以采用限制用身份证办理几乎所有的事情,限制乘坐所有的交通工具。如果能够达到这两个条件,我敢说没有几个人不还钱的!就看法院有没有这个执行力度!大家认为好支持,就顶一下!

法院的执行局程序终结是什么意思?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是由于发生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实践中一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个是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可能枯木逢春,重新恢复执行并执行到位。

终结执行则是彻底终结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是此类案件的最好归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对这个案子做一个程序上的终结,只要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故程序终结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删除司法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呀怎么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删除司法案件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呀怎么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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